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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能計量裝置的配置原則如下述所述。
(1)貿易計量裝置的配置原則上應設置在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處;在發(fā)電企業(yè)上網線路、電網經營企業(yè)間的聯(lián)絡線路和專線供電線路的另一端應設置考核用電能計量裝置。
(2)Ⅰ、Ⅱ、Ⅲ類貿易結算用電能計量應按計量點配置應按計量電壓、電流互感器或二次繞組。電能計量二次繞組及二次回路不得接入與電能計量無關的設備。
(3)35KV以上貿易結算用電能計量裝置中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應不裝設隔離開關輔助觸頭,但可裝設熔斷器;35kv及以下貿易結算用電能計量裝置中的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應不裝設隔離開關輔助觸頭和熔斷器。
(4)貿易結算用高壓電能計量裝置應裝設失電壓計時器。未配置計量柜(箱)的,其互感器二次回路的所有接線端子、試驗端子應能實施鉛封。
(5)互感器二次回路的鏈接導線應采用銅質單芯絕緣線。對電流二次回路,連接導線截面積應按電流互感器的額定二次負荷計算確定,至少不小于4mm2.對電壓二次回路,鏈接導線截面積按允許的電壓降計算確定。至少不小于2.5mm2.
(6)互感器二次負荷應在25%-100%額定二次負荷范圍內;電流互感器額定二次負荷的功率因素為0.8-1.0;電壓互感器額定二次功率因數(shù)應與二次負荷的功率因數(shù)接近。
(7)帶有數(shù)據(jù)通信接口的電能表,其通信違約應負荷DL/T645《多功能表通信規(guī)約》的要求。
(8)具有正、反向送電的計量點應裝設計量正向、反向有功點亮及四象無功電量的電能表。
電能計量裝置的八大配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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