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瘦肉精案主犯被判死緩 3名檢疫人員獲刑
據(jù)新華社電 河南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沁陽市人民法院25日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了兩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別以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職守罪依法對8名被告人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其中,主犯劉襄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生產(chǎn)2700公斤瘦肉精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襄、奚中杰明知國家禁止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生豬,且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的生豬流入市場后會嚴重影響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為攫取暴利,2007年初,劉襄與奚中杰約定共同投資,研制、生產(chǎn)、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用于生豬飼養(yǎng),其中劉襄負責研制、生產(chǎn),奚中杰負責銷售。
被告人肖兵、陳玉偉明知鹽酸克侖特羅對人體有害,仍在劉襄研制出鹽酸克侖特羅后收豬經(jīng)紀人試用,并向劉襄反饋試用效果好。隨后,劉襄大規(guī)模生產(chǎn)鹽酸克侖特羅,截至2011年3月,共生產(chǎn)2700余公斤,非法獲利250萬余元。奚中杰、肖兵、陳玉偉負責將劉襄生產(chǎn)的鹽酸克侖特羅銷售。劉襄之妻被告人劉鴻林明知鹽酸克侖特羅的危害性,仍協(xié)助劉襄進行研制、生產(chǎn)、銷售等活動。
5被告人生產(chǎn)、銷售的鹽酸克侖特羅經(jīng)過多層銷售,終銷至河南、山東等地的生豬養(yǎng)殖戶,致使 使用鹽酸克侖特羅勾兌飼料飼養(yǎng)的生豬流入市場。
3檢疫人員玩忽職守
沁陽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作為沁陽市柏香鎮(zhèn)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工作人員,疏于職守,對出縣境生豬應當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沒有進行“瘦肉精”檢測,就違規(guī)出具《動物產(chǎn)地檢疫合格證明》及《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及動物產(chǎn)品運載工具消毒證明》、《牲畜1號、5號病非疫區(qū)證明》,其中,王二團、王利明還委托或默許不具備檢疫資格的牛利萍*。
3被告人的行為致使3.8萬頭未經(jīng)“瘦肉精”檢測的生豬運到江蘇、河南等地。
沁陽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王二團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楊哲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 專家解讀
五名被告構成共同犯罪
法院一審宣判劉襄等的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所得予以收繳,犯罪使用財物予以沒收。對此,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法、河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趙新河作出解釋。據(jù)新華社電
造成當?shù)厣i養(yǎng)殖數(shù)億元損失
本案已不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般危險犯,而是已經(jīng)造成嚴重結果的實害犯,被告人的行為已經(jīng)給消費者的健康安全埋下了嚴重的隱患,給養(yǎng)殖戶或相關經(jīng)營者直接導致了數(shù)千萬元的財產(chǎn)損失,給當?shù)氐纳i養(yǎng)殖業(yè)造成了數(shù)億元的間接損失,符合我國刑法關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質特征。
劉襄等人的行為嚴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其故意生產(chǎn)、銷售對人體有害的“瘦肉精”投放市場,用于飼養(yǎng)供人食用的生豬,其行為性質屬刑法規(guī)定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劉襄等被告人具有較高文化水平,有的還從事過化工行業(yè)的工作,對人食用含有“瘦肉精”殘留的食物的毒害性早有了解,而且對生產(chǎn)、銷售“瘦肉精”用于添加豬飼料的行為,是國家嚴令禁止的,被告人對其行為的非法性也是具有明確認識等。事實都充分證明,被告人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是明知的,主觀是惡劣的。
應以數(shù)罪名中重犯罪定罪處罰
劉襄等被告人明知“瘦肉精”作為豬飼料添加喂養(yǎng)生豬,被人食用后對人體有害,故意生產(chǎn)并將其銷售到生豬養(yǎng)殖業(yè)的行為,犯罪動機是為了牟取暴利。他們對自己的行為將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結果持一種不確定的概括故意,但其行為應被評價為一個完整的行為。這個完整的犯罪行為,在構成要件上同時符合非法經(jīng)營罪;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四個不同的罪名。
這種由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shù)個罪名的法律現(xiàn)象,在刑法上屬于想象競合犯。對于想象競合犯,刑法理論認為應按照所觸犯的數(shù)罪中重的罪定罪處罰。
因此,制造、銷售瘦肉精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應當按照其觸犯的罪名中重的犯罪定罪處罰,即按照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劉襄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也只有如此處理,才能真正體現(xiàn)我國刑法中的罪責刑一致原則。
五被告明知瘦肉精有害
刑法規(guī)定的共同犯罪,要求各被告人在主觀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具有性質相同的共同行為。主觀上,劉襄等五被告人均明知用“瘦肉精”飼料喂養(yǎng)的生豬食用后對人體健康有害,是國家明令禁止在豬飼料中添加使用的違禁品;五被告人在主觀上均具有明顯的牟取暴利的犯罪動機。
在客觀上,各被告人分工明確,緊密配合,形成組織生產(chǎn)、試用鑒定、批零銷售且層層加價的利益鏈條。盡管每個人的分工不同,行為環(huán)節(jié)有別,但他們的行為都對犯罪結果的發(fā)生起到了*的作用,在性質上都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此,五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
主犯劉襄后陳述
我從事藥品生產(chǎn)20多年,希望法官能給我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能發(fā)揮我的特長,為社會多做貢獻,將功贖罪,看在我父母已是古稀老人,兒子明年即將高考的情況下,懇請法官對我妻子從輕處理,希望大家吸取我的教訓,踏踏實實做事,不要急功近利,一失足成千古恨,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
被告人 判決
劉襄 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奚中杰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肖兵 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陳玉偉 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劉鴻林 因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且系從犯,
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王二團 有期徒刑六年
楊哲 有期徒刑五年
王利明 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