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3077—1999
前 言
本標準時等同采用標準ISO 6123-1:1982 《橡膠或塑料包覆輥—規(guī)范—滴1部分:硬度要求》,對化工行業(yè)標準HG/T 3077—1988《膠輥應度要求》修訂而成。在技術內容上與標準等同,與HG/T 3077—1988沒有差異,但作了如下編輯型修改:
—標準名稱改為《橡膠、塑料輥硬度要求》;
—刪除附錄內容,增加引用了相應的硬度測試方法標準。本著語音用標準協調一致的原則,統(tǒng)一規(guī)范了三種硬度表示方法,以簡化標準內容;
—對HG/T 3077—1988種個別翻譯錯誤進行更正。
本標準自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HG/T 3077—1988。
本標準油中華人民共和國員化學工業(yè)部技術監(jiān)督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橡膠標委橡膠雜品分層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北京市橡膠制品設計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河北省冀州市膠輥廠、無錫第六橡膠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茜、黃天業(yè)、朱曉峰。
本標準于1988年發(fā)布為國家標準,1998年調整為推薦型化工行業(yè)標注準,并重新進行了編號。
ISO 前 言
ISO(標準化組織)是各國家標準團體(ISO成員團體)的世界性聯合機構。制定國家標準的工作通常由ISO各技術委員會進行,凡對已建立技術委員會的項目感興趣的成員團體均有權參加該委員會。與ISO由的政府和非政府的組織,也可參加此項工作。在電工技術標準化的所有方面,ISO與電工技術委員會(IEC)緊密合作。
技術委員會采納的標準草案,要發(fā)給成員團體進行投票。
標準ISO 6123-1由 ISO/TC 45橡膠與塑料技術委員會制定,于1981年1月寄發(fā)給各成員團體。
下列各國成員團體同意該標準
澳大利亞 匈牙利 南非共和國
奧地利 印度 西班牙
比利時 &n nbsp; 意大利 斯里蘭卡
巴西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瑞典
加拿大 韓國 瑞士
捷克斯洛伐克 荷蘭 泰國
丹麥 波蘭 英國
埃及 葡萄牙 美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羅馬尼亞 蘇聯
下列國家成員團體不同意該標準
法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化 工 行 業(yè) 標 準
HG/T 3077 —1999
橡 膠、 塑料硬度要求 idt ISO 6123-1—1982
代替HG/T 3077—1988
Requirements for hardness of rubber or plastics covered rollers
橡膠、塑料輥(以下簡稱膠輥),是由圓柱型金屬輥芯外包覆橡膠或塑料制成,根據使用要求,可以制成各種尺寸和硬度等級的膠輥。
1 范 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膠輥的硬度要求。
2 引 用 標 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
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實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 2941—91 橡膠試樣環(huán)境調節(jié)和試驗的標準溫度、濕度及時間(eqv ISO 471:1983)
HG/T 2413.1—92 膠輥標觀硬度的測定 趙氏( P.J )硬度計法(eqv ISO 7267-3:1988)
HG/T 2413.2—92膠輥標觀硬度的測定 邵爾硬度計法(idt ISO 7267-2:1986)
HG/T 2450—93膠輥標觀硬度的測定 橡膠硬度計法(idt ISO 7267-1:1986)
3 硬 度 規(guī) 定
可經供需雙方協商,選定下列一種硬度作為膠輥硬度:
a 橡膠硬度(IRHD);
b 邵爾硬度(少爾A或邵爾D);
c 趙氏硬度(PJ).
由于硬度受溫度的影響,必要時應規(guī)定測量溫度。
注:
1 在IRHD、邵爾硬度、P.J測量值之間,存在著一定關系,IRHD與邵爾A硬度值基本相等,對一般精度喲要求的測量,可用邵爾A硬度計代替橡膠硬度計,但應注意,由于讀數時間不同,測量時間不同;
2 所有手工操作的硬度計,讀書受操作者影響,使用橡膠硬度及或趙氏硬度計,讀數受加載速度和施加的力是否垂直的影響,使用彈簧式邵爾溫度計,讀數更多的與壓力大小有關;
3 由于硬度是通過壓痕來測量的,因此,橡膠、塑料厚度對硬度值有影響,在標準試驗室條件下,包覆厚度符合以下規(guī)定時,測量的包覆材料硬度即為膠輥硬度。
a IRHD
0~50 IRHD:厚度≥9㎜;
>50IRHD:厚度≥6㎜。
b邵爾硬度
0~50邵爾A:厚度≥9㎜;
>50邵爾A、邵爾D:厚度≥6㎜。
C P.J
>200P.J:厚度>18㎜;
100~200P.J:厚度≥12㎜;
40~100P.J:厚度≥9㎜;
0~40P.J:厚度≥6㎜。
4 硬度測量
4.1 方法
a) 1IRHD硬度
按照HG/T 2450規(guī)定的方法,使用橡膠硬度計測量,該硬度計裝備應適用于測量曲面硬度的支座,還應配備夾具,夾持
直徑大于16㎜小于100㎜膠輥,也可使用趙氏硬度計支座。
4.1.2 邵爾硬度
按照HG/T 2413.2規(guī)定的方法,硬度小于90邵爾A,用邵爾A硬度計測量,硬度大于90邵爾A,用邵爾D硬度計測量。
4.1.3 P.J 硬度
按照HG/T 2413.2規(guī)定的方法,使用鋼球直徑為3.175㎜的趙氏硬度計測量。
4.2 試驗條件
4.2.1 試驗溫度
試驗應在標準試驗室溫度下進行,標準試驗室溫度按GB 2941規(guī)定為(23±2)℃,為了保證溫度平衡,試驗前應將膠輥于試驗室溫度下放置。
因為硬度受溫度的影響,為了使測量結果具有可比性,每個或每組試驗的整個過程應采用相同的溫度。如條件不具備,則應考慮溫度對包覆材料硬度的影響,以便正確對比試驗結果。
試驗中應記錄溫度。
4.2.2 包覆表面
在無特殊要求情況下,試驗應在磨光的、光滑清潔的表面上進行。
4.3 試驗步驟
4.3.1 對于包裹膠長度小于2.5m得膠輥,硬度應測量五點:
在膠輥中間圓周上每隔120℃冊一點,共三點;
在距膠輥兩端長度為包覆長度10%的位置上各測一點,共兩點。
4.3.2 對于包覆膠長度大于2.5m得膠輥,硬度應測九點;
在膠輥中間圓周上每隔120℃冊一點,共三點;
在距膠輥兩端長度為包覆長度10%圓周上每相距120℃測一點,共六點。
4.4結果表示
按4.3規(guī)定測量膠輥硬度,其取平均值,并以整數記錄結果。
5 公稱硬度
膠輥硬度范圍很廣,具體硬度由供需雙方按第3章要求,在下列整數中選擇:
a IRHD硬度:99、98、97、95IRHD,小于95IRHD 時,應選擇五的倍數(如90、85、80IRHD)。
B 邵爾硬度:應選的倍數(如40、45、50、55邵爾硬度值)。
C P.J硬度:
0 ~15 P.J,為3的倍數;
15 ~100P.J, 為5的倍數;
100 ~200P.J,為10的倍數;
>200P.J,為25的倍數。
6 公稱硬度允許偏差
出另做規(guī)定(見第8章)外,測定的硬度值與公稱硬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如下規(guī)定 :
a IRHD硬度:見表1。
表1
公稱IRHD硬度 | 允許偏差 | |
≥ | < | |
| 40 | ±4 |
40 | 90 | ±3 |
90 | 95 | ±2 |
95 |
| ±0.5 |
B 邵爾硬度:±5邵爾A或邵爾D硬度。
C p.j硬度:見表2。
表2
公稱p.j硬度 | 允許偏差 | |
3 | ≤15 | ±3 |
16 | ≤49 | ±4 |
50 | ≤60 | ±5 |
>60 | ≤70 | ±6 |
>70 | ≤80 | ±7 |
>80 | ≤90 | ±8 |
>90 | ≤100 | ±9 |
>100 | ≤150 | ±10 |
>150 | ≤250 | ±25 |
膠輥公稱硬度超過250p.j硬度時,由供需雙方協商決定。
7 同根硬度差
按照 4.3
規(guī)定的取點方法測量,取測量結果的zui高值和zui低直之差,即為同根硬度差;除特殊規(guī)定(見第8章)外,同根膠輥允許zui
大硬度差值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a IRHD硬度:見表3。
表3
公 稱IRHD | 允許zui大硬度差 | |
≥ | < | |
| 40 | 3 |
40 | 90 | 2 |
90 | 98 | 1 |
98 |
| 0.5 |
b 邵爾硬度:4邵爾A或邵爾D。
c P.J硬度:見表4。
表4
公 稱p.j硬 度 | 允許zui大硬度差 | |
| ≤20 | 3 |
>20 | ≤60 | 4 |
>60 | ≤100 | 5 |
>100 | ≤150 | 7 |
>150 | ≤200 | 10 |
>200 |
| 15 |
8 技術要求的一致性
公稱硬度允許偏差(見第6章)和同根硬度差(見第7章),應分別考慮;
如需方要求的公稱硬度允許偏差或同根硬度公差小于第6章、第7章中的規(guī)定,則由于原材料、生產工藝、金屬芯結構和試
驗儀器精度(見第3章注2)的限制,不能滿足需方的要求。
免責聲明
- 凡本網注明“來源:化工儀器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浙江興旺寶明通網絡有限公司-化工儀器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化工儀器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 本網轉載并注明自其他來源(非化工儀器網)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作品第一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 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fā)表之日起一周內與本網聯系,否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